序 言
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前身为苏州市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始建于1936年,是吴江区域内规模最大的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为一体的三级乙等综合医院,是吴江区的医疗服务中心、医疗急救中心、传染病防治中心和妇幼生殖保健中心,承担吴江及周边地区的医疗救治和基层医院转诊任务。医院是苏州大学附属苏州九院,南通大学附属吴江医院,是徐州医科大学苏州湾临床学院,为南京医科大学等多所院校的教学医院。为实现健康吴江建设目标,提高医院现代化管理能力,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第二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院名称: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
英文名称:Suzhou Ninth People’s Hospital
第四条 医院地址: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芦荡路2666号。
第五条 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功能定位:医院是区域医联体核心综合医院,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适宜医疗技术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等。
第八条 医院愿景:创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成为苏州南部区域医疗中心。
第九条 医院使命:为吴江人民健康带来更新、更好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 医院院训:诚信、敬业、团结、创新。
第十一条 医院宗旨: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
第一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通过突出公益性和运行管理评价,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医院领导人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八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医学院校学生培养,督促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六)承担区域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七)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八)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三条 医院接受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医院的组织
第一节 医院党委、纪委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医院设立党委,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委委员若干名。党委书记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医院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主持医院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立纪委,纪委书记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医院纪委在上级纪委和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对党员干部、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节 医院行政
第二十八条 医院领导班子设院长1人,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护理、后勤、教学、科研、人事、财经管理及对外联络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区委区政府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按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护理、后勤、教学、科研、人事、财经管理及对外联络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条 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三)组织制订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四)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目标,加强学科队伍建设;
(五)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六)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
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因本人提请辞职的,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三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四条 医院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健全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医院设立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设备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代会每年举行1次,医院重大决策必须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医院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医院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节 内设部门
第三十七条 医院设立职能科室、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服务临床医技部门,优化审批流程,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人事、财务、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对医院管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提出优化建议;对医院运行数据进行分析报告,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及临床提供诊断、治疗支持;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完成医院交办各项任务。
第三十八条 内设部门负责人包括科主任、护士长等,是本部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部门负责人,并进行绩效考核内设部门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六节 群团工会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四十条 医院团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根据共青团的特点开展各项工作,配合医院中心工作,对广大青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四十一条 医院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原则。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形式有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
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有义务通报相关情况,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党委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党委会主要讨论党建工作、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等相关事宜。
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
党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院长办公会是对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在会议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参会人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
院长办公会每周召开1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院长办公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工作月度例会:行政工作月度例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管理人员定期会议:通报医院重要事项,布置工作,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四十六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制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科务会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请行政工作月度例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第四十七条 医院遵照法律法规开展医疗、护理、院感、预防保健工作,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第一责任人。医院鼓励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开展临床教学、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四十八条 医院干部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重点岗位实行轮岗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定期开展述职述廉、考评和民主评议。
第四十九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建立薪酬分配绩效考核制度,
第五十条 医院开展职业培训。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开展职称评审、聘任工作。
第五十一条 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五十二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医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行财务管理、成本管理、国有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五十三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十四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五十五条 医院后勤保障以“服务病人、服务临床一线”为中心,坚持安全生产原则。
第五十六条 医院开展信息化建设,保障医院信息安全。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纪律监督: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履行监督职责,在上级监委的领导下,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开展监督。
第五十八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第五十九条 政府监督:医院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六十条 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行风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全方位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七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本章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等。
第六十二条 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对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六十四条 医院员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员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医院保障员工的监督权。
第六十五条 医院员工应该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六十六条 医院离退休职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十七条 医院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营造良好思想文化环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六十八条 医院建立文化建设体系,实践医院服务宗旨、使命、院训、愿景,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
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